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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品产销哪些情况下国家会处罚


发表时间:2014-7-29

没有肥料登记证的化肥类产品是绝对不允许销售的,那么具体还有哪些不当的行为,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呢?《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溶肥料生产厂家德国新陆国际集团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存在以上几种情况的话,希望尽快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正规手续,在进行生产或销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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