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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肥料是否合格?判断的标签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4-3-4

如何判断肥料是否合格?判断的标签有哪些?今日发布了复合肥料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那么,农民朋友如何选购称心如意的肥料呢?在这里,笔者谈一谈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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