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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溶肥料标准内容浅析


发表时间:2014-7-29

2014年6月1日,最新的水溶肥料化工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规定了水溶性肥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与现有标准相比,新标准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将固液水溶肥的水不溶物比例由农业行标的5%降到0.5%,同时对产品包装标识进一步细化,要求标明不同形态的养分含量、来源,强调微量养分为螯合态时,应标明螯合剂名称和螯合分数等。水溶肥料新标准适用于以水溶性的氮、磷、钾基础肥料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用于滴灌施肥或喷灌施肥的二元或三元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水溶性肥料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灌溉施肥选择肥料存在一定原则。溶解性好,常温下完全溶解于灌溉水,且不会产生沉淀以免阻塞过滤器和滴头;兼容性强,参与其它肥料混合应用;作用力弱,不会引起灌溉水pH值的剧烈变化,不会发生不利的化学反应;腐蚀性小,对灌溉系统和有关控制部件的腐蚀性小;作物类型和生长阶段;灌溉水质和土壤条件;肥料是否容易获得,以及肥料价格等。 

  《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规定,水溶性肥料的包装应在包装容器正面以质量分数标明总养分含量、单一养分含量,总养分含量标明值应为配合式中单养分含量之和;应分别标明各种形态的氮含量,总氮含量标明值应等于各种形态氮含量标明值之和;应在包装容器正面标明水不溶物含量、pH值。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2.0%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正面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及氯含量,而不是标注氯,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正面标明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若添加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标明微量养分为螯合态时,应标明螯合剂名称和螯合分数(附录D给出了建议的检测方法)。产品中若添加了本标准中未规定检测方法的添加物,可在包装容器上标明相应含量,此时还应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权威检测方法。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数据证明,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适用区域、土壤、作物、生长阶段(也可标明不适用的区域、土壤、作物、生长阶段);用法用量;与其它物料的相容性、不相容的物质、对灌溉水质的特殊要求;警示说明(使用上的、基于产品本身危险特性的)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10kg。 

对于运输或贮存的规定中,50kg、40kg、25kg、10kg、5kg规格固体产品的包装材料应按GB 8569中对复混肥料产品的规定进行。1000g、500g、250g、50g规格固体产品可用塑料袋外加纸盒或纸箱包装,允许的短缺量为净含量标明值的1%,平均每袋(盒、箱)的净含量分别不低于50kg、40kg、25kg、10kg、5kg、1000g、500g、250g、50g。当用户对每袋净含量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以双方合同规定为准。粉状或超微细粉末状产品,应采用铝塑复合袋热合封口,袋体热合宽度大于15 mm。液体产品包装的技术要求应符合NY/T 1108的规定。在标明的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物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液体产品贮存温度不宜过低。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新水溶肥料标准的实施,让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产品更加规范化生产,净化了中国水溶肥料市场,让一些违规生产的水溶肥料企业,退出中国水溶肥料市场。也让老百姓使用起水溶肥料来多了一层保障,也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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